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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公布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含花露水等  

时间:2015-07-08 22:41:59 来源:不详

  

  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方网站消息,北京市公安局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通告,公布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》,其中含包装上带有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,如花露水、洗甲水、发胶、摩丝等。


  通告称,对非法携带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》中涉及的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通告称,对携带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》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,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;乘客拒不接受的,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;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,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
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


  一、枪支、子弹类(含主要零部件)


  (一)军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


  (二)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


  (三)其他枪支: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等。


  (四)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


  二、爆炸物品类


  (一)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等。


  (二)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导爆管、震源弹等。


  (三)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。


  (四)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
  三、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


  (一)管制刀具:匕首,三棱刮刀,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,刀尖角度小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刀尖角度大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。


  (二)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、电击枪、防卫器、弓、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

  (三)射钉弹、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。


  (四)菜刀、砍刀、美工刀等刀具,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等工具,矛、剑、戟等,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、割伤、划伤、砍伤等的锐器、钝器。


  (五)警棍、手铐等军械、警械类器具。


  四、易燃易爆品类


  (一)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。


  (二)易燃液体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。


  (三)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等。


  (四)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。


  (五)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。


  (六)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。


  (七)2000毫升(含)以上白酒,5个(含)以上打火机,10盒(含)或200根(含)以上火柴,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(如花露水、洗甲水、发胶、摩丝等)。


  五、毒害品类氰化物、砒霜、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、苯酚等。


  六、腐蚀性物品类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汞(水银)等。


  七、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。


  八、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、炭疽杆菌、结核杆菌、艾滋病病毒等。


  九、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。


  十、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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