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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民俗:吐鲁番维吾尔族婚俗介绍  

时间:2024/5/9 5:41:25来源:不详

 

    古代回纥人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一夫一妻制,但也存在多妻现象。同时也存在收继婚制或转房制,即你死子继后母或兄死弟继嫂的制度。

    维吾尔族自信奉伊斯兰教后,婚姻受伊斯兰教法影响很大,允许男子可以聚三四个妻子,但这种现象不多,大多数是一夫一妻。通婚范围的限制是:一是禁止与非伊斯兰教徒通婚,尤其是妇女,绝对不允许嫁给非穆斯林。如若违反,将会受到宗教法的惩罚;二是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及同父或同母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;三是门第不相当者绝少通婚。初婚如不是处女,男子可以提出退婚或离婚。

    清代维吾尔人缔结婚姻的形式有多种。其父母包办,子女不能抗拒。其二是收继婚,“兄弟之妻,兄死弟及,弟死兄纳。如兄弟三人,伯叔已娶,季弟未娶者,其伯兄死,则季弟娶伯兄之妻。”(《回疆志》)其三是自由恋爱,“男女互相慕悦,径自成婚”(《回疆杂记》),或男女“偶于玩戏或宴会、礼拜处,两相怜爱,情投意合”,结为夫妇(《回疆志》)。20世纪50年代前,婚姻缔结的主要形式是父母包办。自由恋爱也存在。收继婚制仅在少数地区留传,许多地区丈夫死后,妻子可以回娘家或改嫁,公婆家无权干涉。如果男子丧妻,有些人为了保持亲属关系,尤其是为了照顾子女生活,男子可以娶妻子的姐妹为妻。丈夫或妻子死后,一般要经过周年才能再婚。

    离婚有自由。《西域闻见录》卷七:“夫妇不和,随时皆可离异,……谓之‘扬土尔’。妻弃其夫者,不许动室中一芥;夫弃其妻者,家中所有任妻取携。子女亦各分认,夫得男,妻得女。离异一年之中,其妻或生子女,夫可承认;逾年则谓不相干涉矣。往往有离异数年更数夫而仍旧前夫者,又有历数年夫而犹与往来者。”直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,这种风俗仍存。丈夫有“塔拉克”(休妻)特权,只要丈夫对妻子说一声“塔拉克”或两个“塔拉克”,就算是离婚了。若要恢复关系,就必须请阿訇来念经。如果说了三个“塔拉克”,便算是永远断绝了夫妻关系,如果一定要复婚,女子与另一男子同居一夜,让那个男子对女子说一声“塔拉克”,再经过100天,方可复婚。女子在与另一男子同居一夜后,如不愿离婚,原夫便不能强行复婚。

    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,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被取消,结婚、离婚、复婚都按社会主义的《婚姻法》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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