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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sp;  第四类物品: 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 
    注:
        1. 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,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; 
        2. 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;
        3. 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,但另有规定者除外。

   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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