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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12月27日,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签发了国家旅游局令第第16号,发布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。这是国家旅游局为适应我国入世、开展旅游市场整顿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。

        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而制定的。《实施细则》共分十一章,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、旅行社的申报审批、旅游业务经营规则、分支机构管理、旅游者的权益保护、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。

        第一章总则

        第一条为实施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现根据《条例》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      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。经营旅行社业务,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领取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),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。

        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旅游业务。

        第三条《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"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"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、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。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、联络、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,不得经营招徕、接待等旅游业务,包括不得从事订房、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。

        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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