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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

        (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

        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日起施行)

        第一章 总则

        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,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增强人民体制,制定本法。

        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。

        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      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。

        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,都必须遵守本法。

        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,食品添加剂,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、设备、洗涤剂、消毒剂;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,设施和有关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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