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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第八条 《名单表》一式四联,分为: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、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、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、旅行社自留专用联。

        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在旅游团队出境、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,将《名单表》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、留存。

        出国旅游兑换外汇,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      第九条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,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;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。

        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。

        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。

        领队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领队证。

        领队在带团时,应当佩戴领队证,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
        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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