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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,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
        (一)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而不予颁发的;

        (二)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的。

    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      第七章 附则

        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,比照适用本条例。

        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        新华社 2001年1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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