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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 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

    (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)


    第一章 总则


     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,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、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。
   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(以下简称特大事故)的调查。但国家法律、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。
      第四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尊重科学的原则。
  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。


   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


      第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,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。
      第七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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