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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 
       

  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


    (自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3年11月2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」的决定》修改)


     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,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。
   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,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,运输的始发地、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。
     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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