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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八章附则
  • 第六章管理机关  

     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、过境申请的机关,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。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、过境、居留、旅行申请的机关,是公安部、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、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。
      第二十六条受理外国人入境、过境、居留、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、*;对已经发出的签证、*,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。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,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。
     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的外国人,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、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。
    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,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*。外事民警查验时,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*,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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