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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(涉外)饭店星级的规定

         (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)

        一、总则

        第一条

        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,尽快提高旅游(涉外)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,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,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    第二条

        全国旅游(涉外)饭店星级评定,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(涉外)饭店星级标准》进行。

        第三条

    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(涉外)饭店星级标准》按一星、二星、三星、四星、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。

        第四条

        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,标志着建筑、装璜、设备、设施、 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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